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参加诉讼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当必须参与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因为无法归咎于自己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而未能参与诉讼程序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次审议案情。在必须共同参与的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存在着同一性的特性,法院只能采取统一的方式审理并发布判决,与此同时,当事人亦需联手提起诉讼或应诉;否则的话,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诉讼资格,因此在提起诉讼或应诉的过程中,如有部分当事人未出席,那么便需要委任新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新增人员可以由法院依照法定管辖进行处理,并且也能由法院根据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添加。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若在提起诉讼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出席,应当及时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当事人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增加新的当事人。
然而,对于那些应当新增的原告,如果他们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那么法院便无需再予以追加;如果他们既不愿意参与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那么法院仍然需要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即使他们未出席诉讼,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依法做出判决。对于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他们不愿意参与诉讼,法院通常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但是对于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法院则可以通过拘传的方式强制其出庭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中多于一方或两方且诉讼所涉及的标的具有不可分离性,从而使人民法院不得不将其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的一类共同诉讼现象。
而普通共同诉讼则被定义为一类特殊的共同诉讼形式,它指的是当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至少有两名以上为两人以上时,他们所提起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果满足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的认可标准,同时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合并审理,那么这类共同诉讼行为就被定义为普通共同诉讼。
与前者有所不同,后者是一类可以进行合理分割的各类诉讼请求。
它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点:
首先,诉讼标的的属性是同种类还是不可分割决定了两种共同诉讼形式;
其次,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自主主张的权利有所不同;
最后,两种诉讼形式的审判思路和最终判决结果也有明显差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参加诉讼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