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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和收回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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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5 · 2053人看过
导读:死刑核准制度即是在各省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之后,倘若罪犯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即便提出上诉,经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核后,该案将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定,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法成立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和审议。若审核通过,则将予以犯人执行死刑;反之,如未能通过,则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和收回具体是什么

一、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和收回具体是什么

死刑核准制度即是在各省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之后,倘若罪犯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即便提出上诉,经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核后,该案将递交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定,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法成立合议庭对此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和审议。若审核通过,则将予以犯人执行死刑;反之,如未能通过,则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核准权收回行吗

在对死刑执行流程的审核层面上,相关的复核工作通常由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将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并决定是否暂停或执行死刑。此外,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死刑的一审判决时,如果被告人对此没有上诉意见,那么该案件就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复核,之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批准或拒绝施行死刑。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的判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进行提审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我们所提及的死刑核准机制,具体来说是指在每一个省市地区中级法院已经对罪犯做出死刑判决之后,如果罪犯并未向上申诉,或者即使作了申诉,那么该案件也必须经过各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慎重审查,然后将其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由后者根据法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审议。如果经过严格的审查,认为该案件符合死刑标准,那么就会对罪犯执行死刑;然而,如果审查结果不符合死刑要求,那么就需要将案件退回到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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