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案立案的标准
有关诈骗案,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区分成一般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两种情况。两者在立案要求上略有不同。若发生电信网络诈骗,警方有权进行立案调查,这是基于以下判断标准:1)犯罪分子向至少5000名受害者发送诈骗短信;2)打过500次以上的诈骗电话;3)超过5000人看到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诈骗信息;或是,尽管没有这些数量上的要求,但通过电话、邮件或网络途径从他人处骗取超3000元的财物,也属可疑行为并应受到调查。对于一般诈骗案,立案标准比较简单,只需要判断被害方受骗金额是否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当然,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各级法院、检察院遵照各自权限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案立案地如何规定
在处理诈骗犯罪案件时,立案的地点应遵循犯罪地原则,即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犯罪结果产生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接受此案并进行后续调查处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适合负责本案,那么也可授权该机关行使管辖权。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犯罪地不仅包含真实的行为实施地点,还包含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有所关联的地点。
另外,若犯罪行为具有延续性或持续性特点,则犯罪行为持续实施的地方亦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而犯罪结果地则涵盖了犯罪对象受到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并藏匿的地区,犯罪所得转移或使用的地区,以及犯罪所得销售的地区等相关区域。
至于居住地的定义,这里既包括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又包括当事人长期居住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通常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另外,在具体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明确对部分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限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这些文件中的指引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针对涉及到诈骗犯罪的案件,我们需要明确警方立案的两个重要条件,这包括了一般的诈骗行为以及新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对于后者,由于其特殊性,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介入进行侦查工作,采取的逮捕行动的标准则是:任何一个情形下都需发送至少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接打至少500次以上的诈骗电话,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散布诈骗信息并使其被阅读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又或者直接从受害人手中骗取财物价值超过3000元人民币。而对于一般的诈骗案件,立案的标准相对较为简单明了,只需要确定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已经超过3000元人民币至上万元即可。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规定会因地区差异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权限范围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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