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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与批捕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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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5 · 1409人看过
导读:监视居住与批准逮捕是法律程序中的两个不同环节,不能混为一谈。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裁定并执行,而逮捕则需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并需出示逮捕证。两者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等同。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措施,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监视居住与批捕的关系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批捕的关系是什么

请允许我向您解释两个颇具专业性的法律术语——监视居住与逮捕这两者之间不可简单地混为一谈,实则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这两者间并不具备同一性。需要在此提请注意的是,监视居住这类程序可由相关公安机关自行作出裁定并负责具体实施。而当我们提及到逮捕这个术语时,其执行职责则须由公安机构承担,但必须经由检察院的审批许可方可实行。

同时,对于逮捕犯罪嫌疑人个人行为过程中,务必要出示逮捕证以供进行法律判定和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监视居住与立案流程是什么

关于监视居住这一行为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监视居住的批准;

其次,申请人需提供充分而必要的证据或详细的病历陈述,作为申请通过的依据;随后,申请人需要将其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司法机关会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以及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

最后,如果需要变更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不可超过12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限制则为6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都不能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当发现某项刑事责任并不应该由某人承担,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到期,那么就应当立即解除这些强制措施。

同时,解除这些强制措施后,还应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以及相关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实施,属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其权力,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权利,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授权公安机关进行。两者即便是在诉讼过程的同一环节,也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及法律意义,因此,切勿将它们混淆无分彼此。在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依据各种具体情形,审慎合规地选择和使用这两大措施,以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平、高效的处理,同时确保司法正义得以無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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