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若出现以下诸种特殊情形之中的任意一种,即需要裁减员额二十人乃至更多或是尽管不足二十人却占据了企业员工团体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者,则该用人单位必须在提前三十天内向其内部工会或全体雇员明确说明情況,在此基础上,听取并采纳工会或雇员对裁员决策的看法,然后将经过适当修改和完善的裁员方案上报至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展开裁员行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实施企业重新整顿;
(二)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境而导致的裁员需求;
(三)在企业转产、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或经营模式调整之后,即使变更劳动合同也无法有效避免继续出现的裁员需求;
(四)由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各项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法四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决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前提供充分合理的原因解释和通知给工会组织。若用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工会则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修正建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观点反馈,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关于对问题处理的决策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面临特定情形需要进行裁员操作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所属工会组织或者全体员工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将相关报告提交至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而这些特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企业内部的整顿工作;其次是由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所引发的困境;再次是因为转产或者技术革新等原因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后则是基于客观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执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