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后房子如何过户到一个人的名下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之际,倘若夫妇间欲互相转让房地产权益,那么他们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结婚证明文件以及转让确认审批表格等必要资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办理手续。在此过程中,转让的行为被视为共有财产的变动,因此只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然而,如果是在夫妻离婚以后对当初由单独一方向对方转让的不动产物权进行过户操作,那么,这一环节所需的各项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离婚证书、由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以及转让确认审批表格等等都必须得到完备的提交和验证,并依照相关法规流程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同样地,在此类情况下,进行过户操作所涉及的不动产也被视为共有财产的变更,所以仅需支付基本手续费用,没有额外的税费负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结婚后房子加上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若为婚后所购置之房产,则不论是否加入女方姓名,皆归属于夫妇共有的资产范畴。在我过法律制度中,我们所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换句话说,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即若两口子未有特殊的财产协议,则他们在这期间所得之所有财产均归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得的房产,无论所有权人为何方,皆为此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欲进行房地产权益的转让,则必须携带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转让申请审批表格等资料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办理手续。在此过程中,只需支付相应的手续费,而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税费。然而,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需要单独对其所持有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同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括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转让申请审批表格在内的各项材料。在此情况下,同样只需要支付手续费,而不涉及额外的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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