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试用期不交社保合法吗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明确指出,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于用工之日期满三十日之内,为其全体员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无论劳动者正处在试用期间内还是已经正式入职,都应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或侵犯到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劳动者可自行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包括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保护其自身权益,同样也能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投诉以获得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当处于试用期阶段的员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辞职时,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对其作出任何经济补偿的;
然而,若有不当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并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的,该员工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倘若该员工背离雇佣期间的既有承诺或违反了与保密协议相关的条款,进而导致所在单位承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还应负责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正式聘用新入职员工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为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享有应有的福利待遇。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或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进行维权,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