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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电子承兑能背书出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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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6 · 1825人看过
导读:承兑汇票背书需注意:禁止私自转让给个人,背书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手续完备即有效,转让人变为新的义务人并承担法律责任。背书不得附加条件,否则无效。背书转让有助于增强受让方权益保障。
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电子承兑能背书出去吗

一、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电子承兑能背书出去吗

关于承兑汇票背书时所需关注的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不可擅自转让至私人手中;

其次,背书转让无需征得票据债务人的认可或者进行事先通知或取得其承诺,仅需满足背书手续完备即可实现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再者,在进行背书转让后,原始的票据权利人并不会因此脱离票据关系,反而将转换为新的票据义务人并承受保证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票据法规则,背书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否则该所附条件不会对背书转让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从而使得背书转让具有更为强势的转移效力。透过背书这种方式来转让票据权利,有助于提升受让方的权益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银行账户被盗用了怎么办

若不幸遭遇银行卡遭窃刷的风险,以下处理方法或许有所帮助:

首先,当发现疑似盗刷的情况出现后,务必立即联络对应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在此之前务必将银行卡先行冻结并办理挂失手续,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财产损失。

其次,应尽快携带有效银行卡前往发卡行检验该卡片的真实性,同时进行录像或拍摄照片留证。向银行提供有关盗刷情况的详细信息,包括手段、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对方账户等内容,如有需要,务必要记录客服工作人员的工号以便日后追溯。若已开通网银功能,也可登录线上银行获取消费明细,用以证实该地址并非本地,据此可推断非自身操作导致。若未开通此项服务,也可前往中国银联进行刷卡存档查询。

再次,带上银行卡及所有相关凭证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前往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以此证明自己及持有的银行卡均处于本地状态。

然后向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部门提交案件申请立案

最后,手持立案回执单同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谈判交流。若银行表示愿意补偿所受损失,那么探讨并协商出合理的赔偿数字;若银行对此事态度冷淡不予偿付,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利用上述步骤中收集的各种证据向其提起诉讼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一)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二)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三)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一)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二)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三)交易日期与类别;

(四)交易记录号码;

(五)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六)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背书承兑汇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严禁擅自将其转让给私人;背书转让无需得到债务方的许可,只需办理好相关手续便可生效;同时,转让者也会转变成新的义务主体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背书不得附带任何额外的条款和条件,否则将会被视为无效。然而,背书转让却可以大幅度提高受让方的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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