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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完毕再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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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6 · 2050人看过
导读:在行政处罚后,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仍应追究刑责。我国法律明确,犯罪行为不能仅受行政处罚,应受刑事惩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构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采取的惩处措施,但这不影响对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行政处罚完毕再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完毕再追究刑事责任有哪些

1、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后,针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一行为已达到了犯罪程度,则不能用行政处罚来取代刑事惩罚。

3、行政处罚乃是行政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对那些曾严重违规违纪于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采取减少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法定义务的严格措施进行惩处,这并不影响对这些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深入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行政处罚完还会被抓吗

倘若在实施行政拘留后查明涉案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相关机构有权依职权决定将其转为刑事拘留,启动后续的司法程序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里提到的“行政拘留”,特指由法定的行政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或组织,在较短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特殊行政处罚措施。这种行政处罚方式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严重违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程度尚未达到承担刑事罪责的标准,然而通过给予其警告、罚款等手段尚无法产生足够的教育警醒作用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实施了严肃的行政处罚之后,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显著地触犯了刑法,那么,刑法罪责仍然不可被忽略。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绝不仅仅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事,而必须接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尽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管理秩序而依法应当采取的一种惩戒手段,但是,这并不妨碍对于违法者所应当承担起的民事以及刑事责任的严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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