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地不同意政府可以强制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施行土地征用行为之前必须先行向拆迁户支付相应补偿费用,待补偿事宜落定之后,拆迁户方可依法进行房屋迁移。对于房屋征收这项重要工作,由做出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补偿。在补偿协议中或者补偿决定中明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完成房屋的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切断供水、供暖、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途径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房屋迁移。
同时,也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房屋迁移过程之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府征地不出示征地证明,这合法吗
在面临征地情况时,我们建议您尝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倘若您察觉到相关行政机构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您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接收并调查投诉的有关机关将依照相应规定开展行政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之前,必须先向拆迁户支付足额的补偿费用,直到补偿落实无误之后,拆迁户才能够进行搬迁工程的实施。通常是由市级以及县级别的政府来承担这部分补偿的责任,而被征收的居民则需要在约定的期限之内完成搬迁,不容有误。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都不能够采取使用暴力手段逼迫搬迁,或是以威胁的方式,或者是用各种违规的方式断开供应,从而达到强制搬迁的目的。同时,建筑施工单位也不能够直接参与到搬迁的整个流程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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