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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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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6 · 1739人看过
导读:(I)卖方需交付并转移标的财产所有权,确保品质符合承诺标准,并担保无第三方权益纠纷,同时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 (II)买方需支付全款,接收并检验标的财产,及时测试其质量,并在特定情况下暂时储备未接收货物。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I)卖方责任:

1.出售方须承担交付标的财产并将其所有权移转至买方的义务。此项责任被视为卖方的核心合同义务,其中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即刻完成标的财产的交付;

(2)必须确保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成功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

2.对货物品质缺陷的担保责任。卖方需遵守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保证出售的每一件商品都满足生产规格。如卖方提供相关商品质量说明,则应严格按照这些说明中的质量标准来交付商品。

3.保证权益无瑕疵的义务。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卖方应对已交付给买方的商品,承诺保证第三方不会针对买方发起任何形式的诉讼或索赔。

4.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义务。卖方除了能根据约定或者行业惯例外,还需要按要求向买方提供提货单之外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II)买方责任:

1.负责支付全部购买款项。支付购买款项毫无疑问是作为买方的最大责任和义务之一。买方应按照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付款地址以及付款期限进行支付操作。

2.接收和检验交付的标的财产。买方同样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或者业内普遍接受的惯例接受和检验所购买的标的财产。

3.立即对卖方交付的标的财产进行测试。当买方收到交付的标的财产后,有义务尽快对其进行测试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符合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4.短暂储备并且妥善处理未能接收的标的财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买方已经明确表达了拒绝接收所供商品的意愿,仍应履行暂时储备未接收货物的义务,同时妥善处置不能接收的货物。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首要宗旨在于确保商品品质,并且明确体现买卖双方针对商品质量所追求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及确保其可靠性的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他们有责任确保出售给买方的所有商品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已经规定好的质量标准。

此外,卖方还应向买方做出关于商品为合法商品、严格按规定执行、实际符合合同中所约定的规格与质量等方面的郑重承诺。而作为买方,他们也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以及针对商品的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查验,以便确认购入的商品能够真正满足他们的期望需求,进而确保自己权益的合法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I)卖方须负责交付并完成标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确保所交付之物的品质达到承诺的标准,并保证不存在任何与第三方权益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同时向买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及相关信息资料。(II)买方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接收并对标的财产进行详细的检验工作,及时对其质量进行测试评估,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将尚未接收的货物进行临时性的储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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