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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多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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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6 · 1431人看过
导读:若涉事主体对行政部门决定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不当需撤销,通常会在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若当事方选择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也认定应撤销,撤销时限为六十日。
行政处罚法多久可以撤销

一、行政处罚法多久可以撤销

倘若涉事主体对于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因而提请采取行政诉讼措施,且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并有必要进行撤销的情况下,通常会在案件受理之当日起计算的六个个月限度之内作出相应决定。

另外,如若在这个过程中,当事方选择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而该复议机关经过详细审查之后亦认定行政处罚理应被撤销的话,创设其撤销时限的标准则是六十日为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内容

在执行调查或检核任务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主动向涉案的相关主体或者相关责任人展示其所持有的执法证明文件。而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则享有权利向执法人员提出查验所持执法证明文件的要求。

若行政执法人员未能提供其所佩戴的有效的执法证明文件,那么这些涉案合作者或者责任人便有权利选择拒绝接受行政机关有可能提出的调查或者检核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倘若涉及案件的相关责任主体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所做的裁定持有异议,进而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上诉,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之后,若判决该次行政处罚存在不当之处,需要即时予以撤销。通常情况下,这类决定将在司法机关收到上诉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下达。而如果申诉人选择寻求行政复议途径解决问题,复议机构在进行充分审慎地审查之后,亦同样会判定应当撤销原行政处罚,其撤销的最终期限规定为六十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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