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到哪报案
关于涉及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情形,当事方可直接选择向当地公安局报警或向110指挥中心报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等材料时,须依据其管辖权迅速对材料进行审阅与核实。若判定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即刻立案处理;如认定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是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追责的,则不应予以立案,同时需向报案者通告不予立案之决定。若报案方对此项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享有复议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寻衅滋事到检察院会通知吗
是的,侦查机关在首次传唤或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性措施时,有义务向其宣示犯罪嫌疑人有权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接收到被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告人有权指派律师作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涉足到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举报者,可以选择向所在地公安机构或者拨打报警电话110进行报告。在接到相关报告及证据之后,司法、检察及公共安全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若存在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将会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而如果无法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情节相对较轻,则将不予立案,同时会将结果传达给举报者。对于未获立案批准的结论,举报者若持有疑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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