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上诉吗
公诉案件即是指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诉讼程序。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害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公诉案件的首次审判结果持有异议,则不能直接进行上诉。
然而,他们拥有权利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的有效期限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后的五个自然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公诉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吗
若遇国有或集体资产蒙受损失的情形,应由代表上述责任主体的人民检察院在启动公诉程序之际,同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倘若涉及到普通公民个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伤害,受害者本人便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若受害者不幸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出于法律规定,其法定代理人和亲近家属亦具有诉权,可以代为行使该项权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若案发时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亲戚放弃了对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权利,则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风险并在终审判决书中详细记录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案件乃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之诉讼程序也。若受害者对于此类公诉案件所作出的初次审判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则其无法以直接的方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他依旧享有权利,可以在收到该判决文书之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申请。然后,检察院将会依法向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最高法院提交正式的抗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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