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进行减刑处理:
首先,对于行为人未能做到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未展现明显的悔过之意和显著改善的表现的,则无法考虑实施减刑措施;
其次,若被告人触犯贪污犯罪或受贿罪,并经由法院宣判处以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那么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之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需终身监禁,不得再行减刑;
再次,若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即擅自做出减刑决定的话,也属于禁止减刑的范畴;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同样不能进行减刑处理。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三百八十三条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不能减刑的三类案件有哪些
针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而言,我们并不主张适用减刑措施。对于那些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人民法院有权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再行减刑或假释。
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同样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对其实施限制减刑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禁止对被告进行减刑处理:首先,是那些在服刑期间未能尽守监狱规章制度、行为消极且缺少自我反省、改造意愿不强的罪犯;其次,对于因犯级别较高的贪污、受贿等犯罪,经由法庭判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被告人,需要受到终身监禁的惩罚;再则,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私自实施的减刑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罪犯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等,也有可能被禁止执行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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