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62天是什么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若公检机构对已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其应当在执行拘留后的三日内,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处在特殊情况下,该审批申请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
同时,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则可以延伸到30天。而人民检察院将从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日起,给其七日内的时间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62天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延期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后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捕申请,且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此申请后的七日内,也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的期限就可以延长至30天。只要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都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事,那么拘留62天的情况就是合法合规的。
然而,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那么就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法律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6种手段有哪些
刑事拘留条件如下: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作案嫌疑;在本人周围或住所内查获了犯罪证据;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串供的可能性;未透露真实姓名与住址,身份尚未明确等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的申请;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可以延期一至四个工作日,但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延长时间最长可达三十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拘留期限超过了六十二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就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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