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士输错液几级事故
在医疗事故中,根据危害程度不同,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事故指患者死亡或残废;二级事故指患者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定位于患者一般功能受损;而四级是指对患者有明显人身伤害的情况。所以,对由于护士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到底属于哪个级别,需要详细评估才能确定。对于没有对患者造成实质性伤害或伤害较轻的输错液情况,也是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
若病患不幸去世,其亲属有权在病患离世或收到尸检报告的十五天内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尸检申请的最晚时间应在病患离世后的48小时内提出,并委托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专业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当因医疗纠纷产生争议时,各方都有权向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对该机构的裁决结果不满,可在收到鉴定结果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继续申诉。如对最终结果仍不满意,还可在同一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护士输错药属于什么责任
若护士因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在接受药物治疗中遭受人身损伤的情况发生时,应由医院肩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医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护士确有过失,也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向护士进行追责,同时护士亦需面对行政责任方面的处罚。然而,若护士所犯错误性质尤为恶劣,严重到足以致使患者失去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产生极其严重的伤害时,那么护士将可能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故意或因重大疏忽,给病人带来死亡风险或极大损害的医务工作者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护士的疏忽可能导致药物的错误输入,进而构成医疗事故。然而,确定事故的具体级别需要全面评估患者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例如,如果患者因为这次事故而不幸去世或者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残疾,那么这可以被认定为一级或者二级事故。反之,如果患者只是受到了轻微的功能损伤,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若对此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公正的裁决。如果对该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继续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患者不幸离世之后,其亲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尸体解剖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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