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销行政处罚
1.勒令暂停所有相关活动:在面临涉嫌进行传销活动的情况下,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终止所有正在进行中的活动,以此手段有效地遏制事态的进一步蔓延和加剧。
2.查阅、复印以及查封、扣留与涉嫌传销行为有关的各类合同、票据、账簿等重要信息资料:通过对涉嫌组织进行传销行为所涉及到的所有重要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印以及现场勘验等操作,从而更全面深入地把握该组织的内部架构和运营模式。
3.查封、扣留可能被用于传销活动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一切财务物资:对于任何可能被用作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相关部门有权实行查封或者扣留措施,以确保这些物资不会被继续用于传销活动中去。
4.查封涉嫌进行传销行为的经营场所:针对有充分证据表明极有可能用来从事传销活动的经营场所,管理部门同样具有权力对其实施查封行动,从而有力阻止其传销活动的持续进行。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二、传销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在处理传销组织的问题上,往往需要根据其活动形式以及引发的不良影响的严重性来决定具体的措施。若所涉的传销行为仅属违法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范畴,则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制裁,例如行政拘留等。
然而,倘若传销活动与诈骗罪行或者其它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有关联,那么此类活动极有可能在调查过程中被初步认定为犯罪行为,进而导致参与者被刑事拘留。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条禁止下列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对其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计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至于行政机关对于传销行为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它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处罚方式:勒令停业整顿,有效制止其持续扩散;依法查阅、复印并且查封、扣押与传销事件相关的各类合约、票据以及账簿等重要资料;查封、冻结(扣留)可能会被用于从事传销行为的所有产品、工具或者设备等资源;封闭涉嫌参与传销的商业运营场所,以确保其无法再继续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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