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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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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7 · 1734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十条涉及法律渊源,包括法规、习惯和法理等。尽管《民法总则》未提及法理,但相信未来会有司法解释和情形指导制度补充。 指导性情形虽具参考价值,但法官可凭法律知识判断,并需充分说理。在类似案件中,法官可作出不同决定,但需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十条的内容

一、民法典第十条的内容

(一)本条主要讨论法律渊源问题,根据学界观点,其大致可分为法律法规、习惯及法理三类。虽然《民法总则》并未明确提及法理,但我们相信未来相关部门会出台司法解释以及情形指导制度以弥补这个不足。

(二)对于指导性情形,虽然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照搬照抄。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仍有权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同时需要做好说理工作。尤其当出现类似案件时,尽管法官可能作出不同于指导性情形的决定,(这种情况下,指导性情形只是作为参考)但需充分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

依据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规规定,第三十五条款明确指出,监护人有责任依照最能关怀、照顾保护被监护者权益的理念来行使其监护权利。并且在实际做出决策时,务必紧密结合被监护者的年龄以及智力状况,充分尊重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针对已成年的被监护者,监护人应尽可能多地倾听他们的心声,确保并协助他们能独立实施一些符合其智力水平和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另外,除非目的是为了保证被监护者权益不受损害,监护人才应慎重考虑是否允许处理被监护者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的制定,无疑触及了法律领域中的深邃内涵——其中包括法规、习俗以及法理学等多个概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对此进行明确阐述,但我们坚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法理学的理念终将通过未来的司法解释与情形指导制度加以充实与强化。尽管指导性情形本身具备宝贵的参考意义,然而法官们在运用这些情形时,仍需凭借自身深厚的法律素养进行独立判断,同时还需要对其所作裁决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们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但他们必须对每一个决策背后的理由进行详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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