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判免于刑事处罚
确实如此,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意味着某人在特定情况下触犯了法条规定,按常理需要承受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自身主动投案或者存在其他一系列特殊情况,不得不避免来自司法机关的刑罚处罚。
值得强调的是,免于刑事处罚并非是对失责行为的完全忽略,而是在已有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能够得以豁免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法院宣判后多久去监狱
被判决入狱之后,通常会在上诉期以及抗诉期限完结之时起计算,在随后的十日内将犯人送往监狱服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其交付执行刑事处罚之前,若其剩余刑期未超过三个月,则由看守所代行司法监管职责进行执行;而若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依法由公安机关中心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事实上,所谓获取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即是指某种个体尽管已经严重触犯到法律,理应承受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由于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自首或者存在着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因此得以避免遭受刑罚的严厉制裁。然而,免于刑事处罚并非等同于对犯罪行为的轻视与漠然,相反,它是在确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经过深思熟虑后所做出的不执行刑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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