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追偿是民事纠纷吗
确实如此。追偿权纠纷主要分为两种状况,分别为:
1.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2.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关于担保责任追偿权这一概念,也可以称之为代位求偿权,其具体含义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拥有向债务人为自身权益进行追索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险追偿分期是多久
按照保险行业的规定,保险追溯期为三年。所谓追溯期,乃是旨在自保险期间得以正式启动之时起,向前倒推至约定的时间段。在此过程中,若投保人能够实现连续投保,则追溯期可实现连续计算,然而最长时限不得超出三年之限。保险合同签约双方在保险合同文书中共同约定的一段时长,从保险责任起始日为起点向前追溯而来。对于此期间内所发生并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追偿权纠纷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其中,担保责任追偿权,亦被称为代位求偿权,指当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其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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