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完全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通常情况下,无法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主张利息收益,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仍需考察合同之中是否对利息事项有明晰的约定,若未作规定,则一般情况下由法院驳回该项诉求,仅可能基于实际情况予以适度的支持;反之,若已有明确约定,法院将予以认可,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则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纷争事件中,普遍无法适用利息收益的请求权。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性质上存在着巨大差异。保险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规避潜在的风险,为其所有者提供经济层面上的安全保障;然而,借款合同则更倾向于资金的出借及回收,其中明确规定了利息的支付标准,作为资金使用的相应回报。鉴于两种合同的根本目的以及运作机制大相径庭,故在保险合同中,往往并未纳入关于利息收益的相关条款。因此,当保险合同引发争议时,投保人往往难以提出利息收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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