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醉驾不能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涉及到的醉驾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往往将面临较难获得取保候审的困境:
1.因醉驾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
2.曾经因酒后驾车或者醉驾受过行政制裁,却再度重蹈覆辙,再度实施同样违法行为的人士;
3.在面对公安机关的例行检查时,采取抗拒抓捕、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责任的人员;
4.涉嫌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且同时具有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哪种醉驾可以辩护无罪
在少数特定情境之中,醉酒驾车或许具备一定程度的辩护余地,然而,这绝不等同于将其完全诠释为无罪。举例来说,倘若被告人身处不知情的境地,误饮包含酒精成分的饮料,抑或由于突发严重医疗状况而不得已进行驾车行为,那么此类因素便有可能构成辩护的理由。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以上两种情形皆需得到充足的证据支持,否则不能被普遍应用至所有案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醉驾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犯或者被告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那么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将变得相对困难:首先,当事人因醉驾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并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其次,曾经因为饮酒过度或者醉酒驾驶而受到过处罚,并且再次触犯该罪名;第三,当事人在被警方逮捕时采取抵抗行为,甚至逃离现场;最后,当事人还可能涉嫌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在上述这些情况下,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将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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