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阶段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被拘留期间仍然具有向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和可能性。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在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作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轻对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不当限制。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假如涉案嫌疑人员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又或是处于患有严重疾病、孕期妇女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况下,以及经过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时,便可依法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阶段律师会见费用多少
律师在拘押期间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合法援助乃其不可或缺的责任之一。
至于会面费用的细节问题,各地域、各律所以及案件的繁复程度等诸多因素均会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并无全国性的统一定价标准。一般而言,律师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额将由律所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后共同决定,既可以按照每小时的服务时间来计算,亦可根据整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一次性收取相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公开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实践流程之中,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拥有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获取保外就医许可的法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存在着可能被判处较为轻微的刑事处罚、或者其身体状况处于特殊情况,甚至是为了避免对社会治安产生潜在威胁的可能性,那么此种情况下,倘若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审批,便允许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这项司法措施的设计宗旨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对个人自由权的无谓限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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