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能满足取保候审条件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其针对的是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较轻或是采取居住社区矫正即可达到矫正目的而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想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不存在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或阻碍法院进行公正审理的可能性;其次,他们不能够给社会带来任何潜在的危险,也不会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再次,假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健康原因不适宜实行拘留;最后一条,若犯罪嫌疑人为女性,并且已经怀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内,则同样可以享受取保候审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怎样才能达到交房条件
房屋交房所必需满足的前提条件为:
1.持有由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立、并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予业主手中;
3.制定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供业主阅读理解;
4.拥有《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为房屋建筑质量的权威证明;
5.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以及6.提供附有实际测量结果的面积登记表以便于业主核对相关数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保释候审通常被视为一种相对较轻的拘禁替代性措施,主要针对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治安并未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实施。对于希望得到保释候审的个人而言,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他们不能存在潜在的逃跑风险;其次,他们不应对社会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再次,如果他们因为身体状况不佳而无法承受拘留所的生活环境,或者是女性嫌疑人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候审。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既要保证司法程序得以公正地进行,又要充分考虑到每一个个体的特殊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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