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1.倘若投保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或患上某种疾病等情况发生,那么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将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向保险公司交付了至少两年以上的全额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的合同条款,向其他享有权益的人士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外,若受益人故意制造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陷入死亡、残疾或患病的状态,抑或是不利于被保险人生存的结果,甚至是故意谋杀被保险人却未能得逞,那么这位受益人将会失去他/她所享有的受益权。
2.对于那些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来说,自从这类合同成立或其法律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自杀,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依据上述条款决定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他们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向保险公司交付了至少两年以上的全额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例如当被保险人所面临之合法权益系因第三方过失行为而受损,同时对方存在拒绝或无力支付相应赔偿款的情形时;或者当肇事方蓄意延迟支付赔偿金额之时;亦或是在对方无视责任判定结果并拒绝签署相关文件之际;甚至于当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已成功记录下其车牌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均可依法向官方提出“代位追偿”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倘若投保人为致使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罹患疾病而蓄意为之,则保险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予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义务。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了满两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全额保险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向其余权益人退还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然而,受益人一旦有恶意制造意外事故或涉嫌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其将丧失作为受益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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