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非法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占据财产罪,通常被概括性地成为"侵占罪",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其法定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关键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行为的发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且须为自然人身份,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实际掌控财物所有权或是拥有日常财物管理权限的人员;
其次,行为结果必须是将他人遗失物品、埋藏物或者受托代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再次,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所占有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仍然意图通过非法手段将其占为己有;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拒绝归还或交付他人财物的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因涉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不法手段剥夺个人身体自由权者,将面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对于行为涉及殴打、侮辱性质者,则会受到相应的加重惩处。
如本条法律所述之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严重伤害后果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酿成受害人死亡的悲剧,罪犯将被判罚为期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占罪是指基于主观故意且非法地占据他人遗失物品、埋葬于地下的财产或者被委托代为保管的财务,且明确表示拒绝将其返还给原有人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其次,他们需要有实际控制和管理这些财务的权力;第三,他们必须清楚知晓这些财物并非属于自己所有;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他们故意占据该财物而且坚决不愿意返还。以上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侵占罪的确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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