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期徒刑怀孕可以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怀孕期间通常不会允许申请取保候审。而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责令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期徒刑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
然而,若怀孕的无期徒刑犯人正处于孕期,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那么司法机关有可能会慎重考虑是否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无期徒刑最长服刑多少年
在无期徒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最长的囚禁时间范围为20至22年间,然而,强调的是,这个期限是在罪犯未再次犯罪的背景下。在此期间,若无期徒刑罪犯能够真正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意愿和积极的刑罚改造行为,经过两年牢狱之灾后,他们便有机会获得减刑。为了确保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处理,能与死缓犯以及长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情况保持平衡和相互呼应,对于确实存在悔过和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我们将其减刑,普遍调整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确实有所改变且表现出色的罪犯,将其减刑,通常调整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我国现行之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之犯罪分子在孕期期间通常情况下是不予以准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而取保候审则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员,同时在这些犯罪嫌疑人员中,如果他们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条例。然而,针对那些已经身怀六甲的无期徒刑女性犯人而言,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并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危害,那么司法机关亦有可能会审慎考虑她们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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