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咋定性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乃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并采取非法集资手段,从而骗取公共、私人财产的具体行为。此种犯罪形式相较于普通诈骗罪来说,其覆盖面更为宽泛,通常涉及到虚假项目建设、伪造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等多种手段,再借助各种宣传途径,引诱广大民众进行投资。这种不法行径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无期徒刑能减刑吗
当符合减刑条件时,便可依据法律流程进行相应的减刑。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倘若公民存在阻止他人生效犯罪行为、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贡献、或者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展现出卓越才干和表现者等情形,皆可依法申请并获得减刑审批。关于罪犯的减刑,则应由公安局向当地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减刑申请表。法院将启动合议庭对此展开审理,确认罪犯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立下赫赫战功的实际情况后,会依法做出减刑的裁决。除非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否则不可擅自减刑。而针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囚期将由裁断批准日期开始计算;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如若服役完毕原判决期限的二分之一以上,受处罚较重的无期徒刑罪犯如能实实在在地遵守各监狱的相关规定,接受教化改造,且表现出诚恳的悔过意愿及不再重蹈旧辙的可能性,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假释的资格。若有特殊情况,须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批许可,方可暂时豁免上述执行年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特点在于以非法占有的故意心态,违反金融法规,透过虚构各种项目、制造虚假情况或者进行事实掩盖等手法,欺骗广大的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从而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这种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广泛,通常会借助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来引诱普通大众进行投资,对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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