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赠予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般来说,赠与协议作为一类典型性的实践性合同,其正式生效需要建立在赠予方和接受方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
其次,赠予条款中涉及到的财产转移行为也必须得到实际执行方可真正达到有效存续的目的。
然而,对于那些具备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质以及积极履行社会公德责任的赠与协议,或已经经过具有公信力之机构公证确认过的赠与协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它们被视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种类,并无实践性合同的相关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表示层面达成高度一致,即可以直接导致该赠与协议合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要求
在对附条件合同进行分类时,我们可以明确地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第一种即属于我们所称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需要在特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方可生效实施;
其次,另一种则被称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将在相关的条件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自行失去其效力。总而言之,对于附条件合同的具体要求,有几个关键要素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
首先,这些设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作为一个条件来说,它必须是未来某个时间段内会发生的事实,换句话说,就是尚未成为现实的情况;
第三点,这个条件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条件应尽量避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应由合同缔约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共同制定出来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赠与契约的生效须以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充分合意为前提,并且赠与的财产转让行为必须得到实际履行。然而,对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协议而言,即便尚未实际履行,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协议也可以被认定为已经成立。反之,倘若所附条件未能达成,则赠与行为有可能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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