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关于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时间限制和上限额度,各地方税务机构会依据情况自行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总体上,其最长的期限不能超越一个自然月。具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性质相同且需要重复支付印花税的应纳税凭据,纳税人有必要提出请求,由当地的税务监管机构批准其进行定期的、总额度可控的印花税缴纳申请。在经过税务局的审核与批准后,此类被允许进行辅助性规模结算的企业或个人,将获得"汇缴许可证"作为合法证明。关于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如汇总缴纳的时间限度以及最长时限等,同样由各地税务部门决定并规定,但是其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自然月。
同时,根据该法令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销售者的印花税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税款必须单独设立账户进行储存,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递交至当地的税务监管机构进行报告,或者开具专门的缴款单,直接向银行递交缴纳。任何逾期未缴或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十条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备陵。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并告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绝滚明接处。
第二十一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三条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二、印花税哪些合同要交
在印花税征收范畴内,主要包含以下各类签约文书:首先是购销合同;其次是各类加工承揽协议;随之就是建设工程中的勘查设计方案及图纸合同;然后是建筑与安装工程承包的相关合同;
紧接着为各种形式的财产租赁协议;接踵而至的则是货物运送合同;紧接着又是仓储保管合同;除此之外,借款合同自然也不能遗漏;负载中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或那些具有合同性质的重要凭证等。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基准,各地税务机构得以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具体的报税时间及税金限额,而报税期间的上限为自然月。对于那些需要重复支付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采用定期且金额授权控制的方式进行支付。若未能按时缴纳或者在缴付之前将其转移用于其他目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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