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退伍费需要给女方分吗?
的确如此。军人在退役时所获得的安置费以及其他形式的一次性补偿金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在离婚事宜发生之后,这些款项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将发放给军人姓名之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进行分割的问题,他们将会以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延续的年限作为计算基础,然后将其乘以年度均值,得到的结果便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金额。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明确阐述了关于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请求的规定,须经得该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情况才可排除适用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离婚退彩礼是合理的吗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离婚事宜,而另一方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提出退回彩礼的要求,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合乎情理的。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尚未履行正式结婚手续,或虽然已经完成结婚手续,然而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才有义务返还彩礼;而在婚后发生离婚事件时,则无需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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