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刑期才能达到没收个人财产
在刑事案件中,刑期的开始日期通常自审判机关做出最终判决之日起算。
然而,在此之前,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和调查,通常会对被告人实施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这些期间,被称为“先行羁押”的部分将会用于冲抵所判处的刑期。换句话说,尽管刑期中止的时间点仍然保持不变,但其最终截止日期则可能会因为前期的羁押天数而有所变化。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一天的羁押时间可折算为一日刑期。
2.对于拘役犯人来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则这部分羁押天数也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即一天羁押对应一天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什么刑事拘留可以延长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首先,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者判定具备逮捕必要并存有特定情形,可以向上申请延长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达四日之久;
其次,如行为人为流动作案者、多次犯罪者或团伙作案者等涉嫌重大犯罪行为者,则其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需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方式,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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