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侵犯员工利益,怎么写被动离职
劳动者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时,若属被动离职,以便于劳动者在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能够更好地展示自己的工作背景以及经验,离职证明中需注明“公司原因”字样。然而,若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则在离职证明上必须着重标注“个人原因”字样,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在重新寻找到下一份工作的过程中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当劳动者的法定权益遭受侵犯时,他们有权利请求相关部门实施依法处理,或者依据法律条款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目录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者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即决定结束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协议关系:首先,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的承诺,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或适宜的劳动环境;其次,雇主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再者,雇主并没有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此外,雇主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伤害;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如果存在任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因素,劳动者也有权终止其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后,如果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原因,使得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他们同样拥有这样的机会。
如果雇主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劳动者进行工作,或者雇主在没有遵守安全相关法则和指示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强令员工面对潜在危险作业,此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行使解约权,无须事先通知雇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公司侵害股东利益之诉
作为股东之人,应当极力避免任意滥用公司本身及其法定独立人格以及自身之有限责任来伤害公司债权方之利益。为了保障并激励投资活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公司运营的高度灵活性与卓越效率性,我国《公司法》精心创立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一系列制度。对于股东来说,只要他们按照约定履行了足够的出资义务,便可享受到有限责任的庇护,无需再对公司的债务负担任何责任;而在行使权利方面,股东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进行合法处理,不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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