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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被征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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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9 · 1766人看过
导读:承包地上的物资被征用时,有权获得建筑物和青苗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土地消失或转变用途时,应依法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和青苗补偿费,并提供社会保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合法征用,承包者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已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法院应予支持。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被征收如何补偿

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被征收如何补偿

承包地上的物资遭受征用之时,应该明了其地上附属于建筑物与青苗所包含的补偿款项是有资格被获取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任何形式的土地,消失或者转变用途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且全额向业主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金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地上构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并且也需为此类即将失去土地的农夫们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服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指出,当承包地合法遭受征用,承包者有权恳请发包方立即给付已实际收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对此诉求,法院有义务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二、山西省工伤十级赔偿怎么算

按照相关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后,将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等级相应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在这其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十级伤残对应的补助金额应为七个月的本薪。

其次,若劳动关系聘用合同届满,或员工本人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合同时,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他们支付最后一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另方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员工。

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则由各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与公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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