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惩戒五年内是不是需要等五年
在银行卡遭受长达五年之久的惩罚性约束之后,各界人士均可依法申诉。所谓“银行卡惩戒五年”,主要是以五年内对非柜台交易实施严格限制,并全面禁止一切电子支付为具体表现形式。
然而如果经查证,决定对其进行惩罚所依据的信用记录存在着虚假或错误的情况,那么相关当事人有权提起申诉请求撤销惩罚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二、银行卡盗刷能追回吗
银行卡若不幸遭遇盗刷,只要您能及时采取妥善措施,通常情况下,资金还是有较大可能性得以追回的;然而,也存在无法完全追回损失的风险。为了提高追偿成功的概率,建议您参照以下步骤:首先,一旦发现银行卡出现异常状况,务必立即致电银行,提交挂失或者冻结账户的申请;紧接着,您应当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于银行与公安部门联手为您追回被转走的资金。
其次,若银行卡仍然存放在您身边,您可考虑前往就近的ATM机进行存储与提现等日常业务操作,以此来证明,对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伪造信用卡的违法行为,此时便可将责任归咎于银行方面;反之,要是银行卡已经丢失,那么便是您个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对此情况,银行只能协助您尽可能地追回被盗刷的资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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