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羁押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并开始接受羁押的最长期限为七个月。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自被逮捕之日起进行的侦查及羁押期限不应当超过两个月,但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截至限期结束时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则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延长至三个月。如遇案件仍然未能侦查终结的情况,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决定后,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再度延长至五个月。
另外,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重度刑罚(如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期限到期后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话,他们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再度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逮捕后意味被判刑吗
逮捕令下发并不等同于一律判处刑期,然而如经过人民法院公正严谨的审判认定确属有罪者,便须接受相应的刑罚。所谓逮捕令颁发乃是实施刑事强制性的法令,标志着相关人士羁押期的正式开启以及案件进入深入的侦查阶段。然而,最终裁断则需历经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且经过公开透明的法庭审理后,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精准判断与裁定,当裁定结果公布,方示刑罚的确立。逮捕令的适用条件包括:
1、有可能犯下新罪行的嫌疑;
2、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乃至社会秩序的现实风险及行为;
3、有毁损、伪造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以打击报复的行为;
5、意图自杀或者逃离现场的情况。关于上级部门的批准逮捕执行流程如下:
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抑或是人民法院做出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均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即时执行。
2、执行逮捕任务的工作人员至少两人,执行逮捕过程中务必向被捕对象出示逮捕证,并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署姓名(盖章)或留下指纹。若被捕对象拒绝对此签字或留指纹,则应在逮捕证上明确记载。
3、对意图逃脱或自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进行逮捕后,负责提请逮捕申请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在案发次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展开讯问活动。若是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应及时调整强制性措施或者释放。如立即释放,应向其发放释放证明。除了因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的缘由及其羁押场所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若是不便通知的,应在案卷中详细说明未通知的原委。
4、关于跨地区的逮捕事宜,公安机关应该知会被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要至异地执行逮捕,应携带批准逮捕决议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以及介绍信,连同被逮捕人的重要犯罪证明文件等,以便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能够协同执行。
5、如果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已经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更换为更加宽松的保释期或者监视居住,那么他们应该通知人民检察院。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时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无罪的宣告:
(1)情节极其微小,危害程度较轻,未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2)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时限;
(3)经过特赦令得以减刑,免除刑罚的;
(4)依据刑法的特定规定,该犯罪行为无需报案或者撤销报案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已经离世;
(6)还有其他法律条款规定,不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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