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产假的老师没有工会福利吗?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带薪的产假的权利,此举被视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
同时,工会经费的主要目的便是关爱和维护员工权益,因此,将工会经费用于对女职工产后健康状况的关怀和照顾是完全可行且合乎情理的。在此过程中,无需过分拘泥于刻板的规则与限制,应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进行合理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二、休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有冲突么
关于薪酬福利中就业女工生育津贴以及产假工资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对于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女职员而言,在享受产假的过程中,可享有生育津贴的待遇,这部分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个人;而尚未实行这项制度的用人单位仍需依照原有薪资水平,向女性劳动者支付相应生育津贴。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有的生育津贴,如已购买生育保险,则应当以上一度用人单位全体职工的月均工资为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固定比例进行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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