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被冻结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积极主动地依照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法律责任和义务;
再者,若由于发卡银行方面的密码输入错误或者是因其内部运作机制的技术故障等问题而导致所绑定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归根结底,若不幸成为法院冻结资金的对象,当事人有权利提供相应合理的担保措施,在征得保全申请方的同意之后,由相关法庭裁决解除冻结状态。
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通常还需要具备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已立案的执行请求,或是选择接受减少部分债务额度等条件,再或者是得到执行申请方的书面许可,以解除已建立的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财产被保全会收到通知吗
关于财产保全是否需通知被告的问题,相关法规明确表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会因为情况紧急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在获得法院的批准之后,应该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所有者。
同时,为确保公正以及合法性的要求,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定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财产已经被依法查封或冻结,则不能再次采取同样的手段加以处理。由此可见,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确实会通知被告,这无疑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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