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司搬迁辞职有赔偿吗
因公司决定搬迁而导致离职,通常存在着相关的赔偿责任。这是由于依据现行法规之规定,工作地点乃是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主要条款之一,同时也是决定员工在签订合同时作出决策的关键因素。若企业预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其工作地点即将面临重大调整,毫无疑问将会对员工在选择签署劳动合同时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对于由于公司迁移而决定离开的员工,其可能获得的赔偿情况具体进展如下:
1.倘若公司决定迁移至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场所相距甚远之处,那么这种公司搬迁行为便构成了劳动合同的显著性变更。
如若劳动者经过自我权衡后最终无法接受新址,雇主应给予其合理的经济补偿;
2.另一方面,若公司只是在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之内进行迁移,劳动者决定留守原地的,则并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3.再者,假如公司计划搬迁并在此过程中取消了继续履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此时,公司需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者依法向其支付额外的代通知金,方能视为合法地终止劳动合同;
4.最后,考虑到部分公司在实施搬迁之后可能会采取工作班车接送、提供交通津贴福利或缩减工作时间等系列措施,以此来保证原劳动合同得以延续执行。如此,一般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已尽全力提供了满足劳动合同所需的劳动环境。在此情况下,如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其所在的公司则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5.然而,若变更后的公司地址仍然位于原始的市级行政区域以内(反之亦然),则此类变动是否视作为改变劳动条件进而需要支付补偿金,就需要结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可靠证据,并且还需要考察当地城市是否有关于此种情形的明确定义及法规解释。总而言之,因公司“迁徙”而引发的离职现象,实际上通常都包含相关的赔偿责任。这是由于现行法规明确规定,工作地点乃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要素之一,因此,工作地点的变动无疑对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怎么要求赔偿
若用人单位有拖欠薪资的行为,则员工有权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依据现行法规向用人单位索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此种经济补偿之支付标准为:
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折合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资预期。而所谓“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提出解约或劳动合同终止申请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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