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职工的丧葬费用问题,我们应依照参保人员客死他乡时所在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的两倍进行精确计算。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所有参与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涵盖在职员工与已退休人员),若是因疾病原因或是意外事故而离世,他们的家人亲属将有权利申领丧葬补助金以及抚恤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二、南京市公积金可以在别的城市用吗
住房公积金跨区域使用方案中需遵循以下明确无误的规定:首次提出,即职工有机会在异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他们在外地开展工作之际,即可在新兴城市创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依据该地的相关法规与规范履行义务进行基金缴纳;
其次,当职工在异地工作者或成功购买了异地房产时,便可尝试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各大城市(或者说各个辖区)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要深入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自身的权益责任;
最后,说到跨城(境)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也是政策允许的范畴之一。在具备应具备的标准与条件之下,职工可考虑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各自区域之中)利用公积金政策用于房屋购买。同样地,由于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应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所以职工在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之前,应慎重参考当地的具体法律政策和相应规定,以便全面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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