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判了实刑怎么办
对于孕妇犯罪的案件,我们将严格依据其所涉及的具体罪行及其法定量刑标准进行裁决,绝不会因其身为孕妇便给予任何形式的宽大处理或减免处罚。
然而,当案情进入审判环节时,如果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正处于孕期,那么她们将不再适用死刑。
此外,对于那些在判刑之后仍处于孕期的罪犯,我们可能会采取缓期执行的刑罚措施,直至其怀孕及哺乳婴儿的状况彻底结束为止。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孕妇判刑11年怎么处理
在女性被告人怀孕的情况下,若其面临刑事指控并被判定有罪,除了可能适用缓刑以外,通常还将获得临时性的保释措施,即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简称“暂予监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存在具有孕期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孕妇、母亲这两种特定状况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决定,对其实施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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