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保险中的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当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保险责任所属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产生分歧时,应选择恰当且公正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在保险业界的常规操作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三种方式来处理此类争议:
1.协商与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秉持诚信原则进行深入的沟通与交流,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无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助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目前,这种方式已成为解决绝大多数保险纠纷的首选途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我们在接到诉状时若发现案件受理的法院非公司住所地法院受理时,应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二、关于保护隐私的法律怎么规定
尊重隐私权之相关法律法规细则明示,自然人类皆拥有合法权益——隐私权。任一组织或个体均不得以偷窥、侵犯、泄漏以及公开等各类行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隐私乃指自然人特有的且不愿为外界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的宁静与安逸,以及其独处的私密空间、私人活动以及私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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