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致死保险赔不赔
关于醉酒驾驶导致人身伤亡是否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事故的实际状况和细节。
首先是关于交强险的赔付事宜:通常情况下,即便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而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仍然有义务在其责任范围内支付相应的抢救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在此之后仍旧具有向前肇事方请求追偿的权益。
然后来看商业险的理赔事项:大多数商业险种都会拟定“酒后驾车免赔”这样的条款,只要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告知义务,那么商业保险就无需对此次保险事故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情形:如果保险合同清晰地明确列出了“醉酒驾驶”作为免除责任的情形之一,同时保险公司也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那么保险公司便可以依据此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总的来说,如果醉酒驾驶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并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了提示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不进行赔偿。但是,在涉及到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先期垫付抢救费用,但随后他们仍可依法向肇事方提出追偿请求。
至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各地法院的具体审理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醉酒致人死亡能取保候审吗
涉酒致死事件在我国通常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重罪,此类犯罪行为往往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一般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然而,若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并能够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从理论上来讲,仍然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这类情况获得批准的概率相对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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