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费保险公司赔不赔
您所遭受之风险,必须明确确认是否已纳入保单规定的保障范畴。若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且保险公司未能进行相应赔偿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相关保险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需特别提醒您关注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关于交通事故理赔时限的议题。为了确保您能够顺利获得赔偿,请务必在保险车辆修复完毕并完成事故处理后的三个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同时,从保险公司通知您领取保险理赔款项之日起,一年以内未领取应得赔款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关于交通费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之问题,我们有如下明确说明。所谓“交通费用”,特指受害方及必需的陪护人员由于就医或转院治疗所需而实际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此种费用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通行费用、燃油费用以及保险费用等,并且还包含了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当受害者身受伤害之际,他们需登门于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中部分患者甚至需要在特定的疗程内转院治疗。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付,无疑对受害者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失。且基于侵权法律原理,强制性规定赔偿责任人据此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交通费用的具体构成又有所不同,例如在养路费和日常维修保养费方面可能会出现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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