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未收到调解书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吗
对于已经达成并由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协议,其中载明的义务方有责任按照规定予以履行。由于此类协议是基于双方自主、平等协商的意愿缔结而成,因此其效力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地位,都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倘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在此种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为收到调解书之日起算的两年之内。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所述法律条款适用于我国国内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告未出席,庭审之后多久出判决书
无论是在我国的民法典或者刑事诉讼法中,都并未注明需要在开庭之后特定天数内必须下达判决结果,而是分别设定了案件的审理由来和时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明确,所谓的"审结"仅仅是指从法院正式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立案的那一天开始再到宣告裁判结果、以及向各方当事人发送调解书的这一时段为止。
然而在其间,公告期间、涉及评估或鉴定的过程阶段、当事人针对法院管辖争议的申诉处理以及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引发的争议等等这些特殊情况,都是不应该被计算入审结期限之内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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