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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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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2237人看过
导读: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主要涵盖三种类型:首先,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其次,拥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表明土地已通过出让方式转为国有;最后,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这类土地由政府划拨给特定项目使用。这些不同的土地性质影响着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和使用规则。
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一、安置房土地性质是什么

其次,对于持集体土地使用权限的拆迁安置房而言,其仅能在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而对于持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来说,只要获得了相应的房产证,便可自由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最后,对于那些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在未经政府批准前,这类房产是被禁止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

然而,在某些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指出,此类拆迁安置房在满足五年期限之后,若能够成功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可以转变为商品房性质,进而实现自由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安置房可以租住吗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安置房的租赁实施明文禁止。通常来说,安置房种类繁多,包括了一般的安置房以及特定对象的定向安置房两种类型。特殊的是,定向安置房被视为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之一。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明示限制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实践中定向安置房也能够进行出租操作。需注意的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安置房同样享有出租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当安置房购置满五年、且已经全面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便可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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