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损失怎么处理侵占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构成侵占罪时,被害方的损害赔付事宜需遵从如下几项原则:
首先,若被害方主动放弃追求刑事责任,即撤回控告,则犯罪方无须承担刑事制裁。
其次,如被害方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则犯罪方将会面临严厉的刑罚责罚。具体而言,倘若犯罪方所实施的侵占数额达到较大范围并且拒绝归还财物,其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若犯罪方的侵占行为涉及金额庞大或者存在严重的情节,其刑期将可能上升至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再者,对于被害方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犯罪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全额赔偿。赔偿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若犯罪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判定需缴纳罚金,该罚金亦可视为对被害方损失的一种补充。
最后,若犯罪方已就被害方的损失进行了充分赔偿,被害方可自行斟酌是否仍要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若被害方认为所获赔偿尚不能完全弥补自身损失,或者希望获得更重的刑事惩罚,他们有权继续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可以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侵占事实真相,然而是否提出申诉以及是否决定追究犯罪方的刑事责任,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属于被害方。总的来说,被害方损失的处理过程应当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被害人对执行金额不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金额持有不同意见和主张,他们有权向负责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出一份正式且详细的异议书申请;而知道这一情况之后,法院将会对此份申请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核工作。在法律中,所谓的“执行异议”,实质上就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员对执行标的物持有的书面反对意见满足一定条件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从他们提交书面异议的当天开始计算,在第15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审查工作。经由上述严格审查,如果发现理由充分并且有效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暂停对有关标的物的执行;反之,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员所提供理由并不充分,则会依法作出驳回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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