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罪什么情况下转为开设赌场罪
本罪所强调的核心犯罪行为即是开设赌场。所谓开设赌场,即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和工具,使他们得以在该处进行赌博,而自己则在背后谋求利益。赌博罪则突出强调了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组织或参与众多人员赌博,甚至将赌博视为唯一职业的行为。尽管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主体资格均属于普通人群体,它们都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且主观上都存在追求盈利的企图,但二者在客观面上却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也正是其主要区别所在。
然而,基于过去根据赌场是否具备相对稳定性以及持续时间是否相对长久等特性来辨别两种罪行的传统思维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赌博罪判刑了四年可以减刑吗
对于被判定四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能否获得减刑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按现行法律规定,若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通常应在入狱服刑满一年半后,方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进行一次减刑,且前后两次减刑之间通常需保持至少两年的间隔时间。
其次,就赌博罪而言,被判刑四年有期徒刑者,其属于被判处剥夺自由五年以下的罪犯范畴,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这类罪犯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适度缩减起始与间隔时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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