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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主动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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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1936人看过
导读:依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如刑罚较轻、重病、怀孕或哺乳期且无害社会者,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进一步调查者。司法机构可依法主动采取相应措施。
一般不会主动取保候审吗

一、一般不会主动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此类情况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且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并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因此,是否应当主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若符合,则相关司法机构可依法主动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一般不当得利案会当庭宣判吗

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审判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采用普通诉讼程序,则需耗时三个月,如因情形复杂程度或其他因素而引发延期需求,可延长至六个月。

其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在案件正式立案后,于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和裁决事宜。倘若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判期,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如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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